决算审查/健全化判断比率等审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书审查等

更新日期:2023年10月20日

1决算审查(一般会计、特别会计及公营企业会计)

     一般地方公共团体的负责人,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决算被制备的时候,把这个作为监查委员的审查。
    需要附加。在大阪府,关于一般会计及特别会计、公营企业会计的上一年度决算,
    根据提交的结算书及其他相关报表,在确认计算的同时,也有定期审计等结果
    作为参考,进行预算是否被适当执行的审查,向知事提交意见书。

   另外,知事将附上该意见书向府议会提交决算,并接受其认定。
    
    2019年度以后的状况
    2009年度至2018年度的状况 
    2006年度至2008年度的状况

2基金运用状况审查(地方自治法第241条第5项)

   一般地方公共团体的负责人在每一会计年度,为了特定的目的运用定额资金而设置
  制作基金的运用状况文件时,需要将其提交监查委员的审查。
   大阪府对基金运用状况进行审查,向知事提交意见书。

   另外,知事将附上该意见书向府议会提交基金的运用状况文件。

    2019年度以后的状况
    2008年度至2018年度的状况

3健全化判断比率等审查(地方公共团体健全化相关法律第3条第1项及第22条第1项)

   地方公共团体的负责人在每年收到上一年度的决算提交后,迅速地,实际赤字比率
  合并实际赤字比率、实际公债费用比率及将来负担比率(以下称为“健全化判断比率”。)以及
  记载了那个计算基础事项的文件需要提交监查委员的审查。在大阪府,
  进行那个审查,向知事提交意见书。知事提出这个意见,将该健全化判断比率作为
  必须向议会报告,并公布该健全化判断比例。

     同样,经营公营企业的地方公共团体的负责人,每年都会在该公营企业上一年度的决算中
  收到提交后,应迅速填写资金不足比例及其计算基础事项的文件
  需要提交监查委员的审查。

      关于手续,和健全化判断比率的情况一样。

   2019年度以后的状况
   2008年度至2018年度的状况

4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书审查(地方自治法第150条第5项)

   地方自治法规定,对都道府县知事等,财务相关事务等的管理及执行符合法令
  并且,制定确保适当进行的方针,并以此为基础整备必要的体制。
   所谓的“内部控制体制的整备”的义务。
   另外,都道府县知事等在每一会计年度至少有一次以上对上述方针及体制进行评价。
 报告书,需要制作所谓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书”,并提交监查委员的审查。
   在大阪府,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书,关于知事的评价是否恰当实施
 进行审查,向知事提交意见书。

   另外,知事必须附上该意见书向府议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书,并公布
 不行。

   2020年度以后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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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查委员事务局监查委员事务局总务课总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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