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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砂灾害防止法申请一览表
- 特定开发行为许可申请(法第10条)
这是在土砂灾害特别警戒区域内进行特定开发行为时需要的申请。 - 用途等变更申报(法第17条第3项)
这是在变更获得许可的特定开发行为的内容时需要的申请。 - 特定开发行为变更许可申请(法第17条第1项)
获得许可的人在将预定建筑物的用途作为限制用途以外的东西时,以及变更对策工程等的着手、完成预定日期变更时需要的申报。 - 土砂灾害防止法特定开发行为地位继承申报(施行细则第7条)
这是从获得行为许可的人那里,取得继承、合并或取得土地所有权等进行行为的权限时需要的申报。 - 对策工程等着手申报(施行细则第3条)
这是在开始获得许可的对策工程等时需要的申报。 - 地址等变更申报(施行细则第6条)
这是变更获得许可者的住址、姓名(法人的情况下,事务所的所在地、名称或代表者的姓名)时需要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