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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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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自治法实施令第167条之2第1项第3号规定的残疾人支援设施等基准者的认定基准”的申请

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第167条之2第1项第3号规定的残疾人支援设施等基准者的认定基准

2013年4月实施了残疾人优先筹措法,自治体规定了努力采取措施来增加残疾人就业设施等的接受订货机会。从以前开始,关于残疾人福利服务事业所等设施,根据地方自治法实施令第167条的2第1项第3号的规定可以随意签约,另一方面,雇佣了很多残疾人的特例子公司、将物品、劳务的筹措介绍给残疾人就业设施、中介的共同接受订货窗口等没有作为对象。
该号的规定中,知事有可以追加认定事业所等的规定,因此根据大阪府自立支援协议会就业支援部会的意见,制定了关于随意契约对象的认定基准。

申请方法

在家就业支援团体、共同接受订货窗口、确保就业机会等活动和事业的经营者

满足上述基准的要件并获得认定的经营者,请在认定申请书(样式第1号)中附上必要的文件,提交到下述地址。

此外,被认定的经营者在认定事项的内容发生变更时,请迅速提交认定事项变更申报(格式4号),谢绝认定时,请提交认定辞退申请(格式第5号)。

【收件人】
〒540-8570大阪市中央区大手前3丁目2番12号
大阪府福利部残疾福利室自立支援课就业·IT支援小组
电话:06-6944-9178

特例子公司、严重残疾人多雇佣事业所

在特例子公司及严重残疾人多数雇佣事业所,希望申请的人请确认基于优先筹措推进法的特例子公司·重度障害者多数雇佣事业所推进物品等的采购
另外,收件人如下。(不是自立支援课,请注意。)

【收件人】
〒540-0031大阪市中央区北浜东3-14尔・大阪11楼
大阪府商工劳动部雇用推进室就业促进课障害者雇佣促进小组
电话:06-6360-9077

“地方自治法实施令第167条之2第1项第3号规定的残疾人支援设施等准者”的认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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