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1事故报告的对象(府内施工的工程等)
(1)根据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第97条的规定进行《劳动者死伤病报告》时。
(2)“公共损害事故”(造成公众死亡或受伤或损害的事故)
2对象除外的情况
(1) 关于府订购工程等相关工程事故的报告,合同负责人另行规定或指示时。
※关于府订购工程等,由于发包人(合同负责人)在施工管理上要求事故报告,所以不需要根据大阪府投标参加停止纲要第13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2) 在一般工程(府订购工程等以外的工程)的事故中,没有发生死亡者时。
3报告时间
・1-(1)的情况原则上在提交劳动者死伤病报告后10天以内。
・1-(2)的情况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30天以内。
4提交文件
根据附记格式(劳动者死伤病报告(照片)及其他可供参考的文件。)
格式(Word)[Word文件] 格式(PDF)[PDF文件]
5报告书的提交处
〒540-8570
大坂市中央区大手前2丁目
大阪府总务部合同局总务委托物品课资格审查组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总务部合同局总务委托物品课总务·资格审查组
这是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