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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检查对象的建筑物及特定工程
中间检查对象的建筑物及工程
- 1)楼层在3以上的共同住宅的2楼地板以及支撑这个的铁丝上配置钢筋的工程
- 2)除1)外,以下大阪府(建筑主事所在的市町村)指定的工程(2007年大阪府告示第907号(PDF:17KB))
1.中间检查对象建筑物
用途 |
结构 |
规模(确认申请部分) |
---|---|---|
住宅※1 | 所有结构 | 总面积超过50平方米 |
非住宅 | 所有结构 | 除地层外,层数超过3层或地板面积合计超过300平方米 |
2.中间检查的指定工程(接受中间检查的时期)
关于中间检查对象的建筑物,指定了以下特定工序。
结构 |
规模(包括一栋扩建后的建筑物规模) |
指定特定工序 |
|
---|---|---|---|
基础工程 |
建方工程 |
||
木造 | 楼层在3以上 |
○ |
○ |
总面积超过500平方米 |
○ |
○ |
|
高度超过13米或房檐高度超过9米 |
○ |
○ |
|
除上述内容外 |
× |
○ |
|
上述以外的结构 | 楼层在2以上 |
○ |
○ |
总面积超过200平方米 |
○ |
○ |
|
除上述内容外 |
× |
○ |
|
类型符合认定等※2 | 全部 |
× |
○ |
3.基础工程的特定工程
基础的配筋工程
4.建方工程的特定工程
结构 |
特定工序 |
---|---|
木造 | 屋顶小屋组工程 |
钢筋混凝土造 | 2楼的地板及支撑这个的贴纸(平房为屋顶地板版)的配置工程(对于不在现场施工配筋工程的2楼贴及地板版的安装工程 |
钢骨造 | 2楼地板版的安装工程(平房建筑施工)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2楼地板版及支持此项的贴图工程 |
其他结构※3 | 屋顶工程 |
两个以上结构划分的结构 | 根据相应结构分类的特定工程中最早施工的工程(主要构造部的一部分是木造的情况下,施工最晚的工程) |
※1包括长屋、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2建筑基准法第68条之10规定的国土交通大臣认定符合一系列规定的,或者同法第68条之11规定的国土交通大臣作为型式部件等的制造商进行认证的产品制造或新建的。
※包括3种类型符合认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