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物节能法(向申报等的人)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更新日期:2024年2月28日

关于建筑物能耗性能提高的法律(建筑物节能法)

关于建筑物能耗性能提高的法律概要,这里(外部网站)

1.重要通知(2022年度法改正)

 为了实现2050年碳中性、2030年度温室效应气体削减46%,建筑物领域也有必要进一步推进节能对策的措施,包括住宅和小规模建筑物在内,确保节能性能。

 基于这些背景,2022年6月17日公布了《为实现脱碳社会而提高建筑物能源消耗性能的法律等一部分修订法律》。

 随着法律的修改,制度会有很大的变化,请注意。

 【2024年4月开始的主要制度改革】

 ・大规模的非住宅建筑物的节能标准发生了变化(修改的内容是这边[PDF文件/261KB])

 ・建筑物的销售、出租时需要显示节能性能(修改的内容为这边[PDF文件/597KB])

 【2025年4月(预定)开始的主要制度改正】

 ・所有住宅、非住宅都有义务符合节能标准(修改的内容为这边[PDF文件/2.22MB])

 ※关于法律修正整体的内容,这边(外部网站)

2.关于建筑物节能法的限制措施等概要

 关于现在建筑物节能法的限制措施等(2021年4月1日实施)

 国土交通省报道发表资料的页面(外部网站)

 根据建筑物节能法第11条等的规定,想要进行特定建筑行为时,必须提出建筑物能源消耗性能确保计划,并接受建筑物消费性能符合性判定是否符合建筑物能源消耗性能基准

 在进行特定建筑行为时,使该建筑物符合建筑物能源消耗性能基准是建筑基准法第6条第1项规定的建筑基准关系规定,如果不符合,则不发给确认完毕证。
 另外,因为是完成检查的对象,如果不符合建筑物能源消耗性能基准的话,就不发给检查完毕证。

 另外,特定建筑行为是指特定建筑物(非住宅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的新建或扩建或改建(扩建或改建部分中非住宅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仅限于300平方米以上)或特定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的增建(增建部分中非住宅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情况下,该建筑物。

 此外,根据建筑物节能法第19条等的规定,除符合特定建筑行为外的地板面积合计※进行300平方米以上建筑物的新建、扩建等情况下,必须在该工程开始日的21天前向所管行政厅申报。

 ※除去对外部空气具有高度开放性的部分

 另外,根据建筑物节能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大阪府将“计划通知案件以外的符合性判定”委托给登记建筑物能源消耗性能判定机关。(大阪府管辖行政厅的市町村在这里)。 

 另外,关于以建筑地为业务范围的登记建筑物能源消耗性能判定机构,可以在“一般社团法人住宅性能评价·表示协会”的主页上检索。详情请参阅这边(外部网站)

3.关于受理概要、电子申请、邮寄对应

 关于受理概要、电子申请、邮寄对应的详细内容,这里

 ※关于您的问题,请向提交的行政厅和登记建筑物能源消耗性能判定机构提出。

 另外,在“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可持续发展建筑协会(JSBC)”设置了“节能支持中心”。关于建筑物节能法的问题也接受,请充分利用。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城市整备部住宅建筑局建筑环境课建筑环境与设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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