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关于不动产鉴定评价的法律监督处分基准》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18日

 在对不动产鉴定业者进行监督处分时,为了确保公正性和透明性,制定了统一基准“基于不动产鉴定评价相关法律的监督处分基准”。

 本标准于2014年7月1日实施后,进行了部分修改。

 ●根据不动产鉴定评价相关法律的监督处分标准[Word文件/24KB]

 ●根据不动产鉴定评价相关法律的监督处分标准[PDF文件/179KB]

  监督处分标准概要如下。 

 (1)对于违反法律或者违反法律处分的不动产鉴定业者,原则上作为业务停止处分,关于业务停止期间,作为标准处理例明示。

  (2)对(1)的标准处分例的加权事由及减轻事由,并明示加权或减轻的范围。

 (3)在不动产鉴定师受到处分的情况下,有应归咎于该不动产鉴定业者的理由时,对不动产鉴定业者的监督处分的想法,同时监督处分原则上作为业务停止处分。但是,不动产鉴定业者的责任被认定为重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注销登记处分,在被认为是轻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警告处分。

  (4)规定对多个违反行为等进行一个监督处分时的监督处分的内容。

 (5)对不动产鉴定业者进行监督处分时,将在大阪府主页上刊登处分日、业者名、所在地、代表者姓名、登录号码、处分内容、处分理由等来公布。

 (6)作为监督处分对象的违反行为,原则上是对该监督处分的日前5年不动产鉴定业者进行的违反行为等进行的。


2016年4月14日关于监督处分标准的一部分修改

 MyNumber制度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关于行政在互联网等上公开的法人信息,为了便于通过法人编号进行检索、收集、利用,提高公开信息的利用价值的观点出发,附加法人编号在主页上公布处分内容因此,在指导监督基准的处分内容的公布事项中追加了“法人编号”。 


关于2021年9月1日监督处分标准的一部分修改

 根据为了形成数字社会的相关法律的整备相关法律(2021年法律第37号),修改了关于不动产鉴定评价的法律(1963年法律第152号)等,在违反指导监督基准的另表鉴定评价书的交付义务的项中,将“签名盖章”改为“签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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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整备部住宅建筑局建筑指导室建筑振兴课宅建筑业指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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