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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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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寄往大阪府的宅地建筑交易相关咨询事例No.10

签订租赁合同
关系图

经过

借主A通过宅建业者X的媒介,签订了以B为借主的店铺的租赁合同。签约时,A向X支付了30万日元的礼金,并发给了X名义的收据,但是因为这个礼金没有交给房东,所以A向政府提出了投诉。

查明的违反事实

政府从X那里听到了情况,确认了以下违反事实。

  1. 重要事项说明书中有以下不完备:违反业法第35条第1款
    • (1)除借钱以外被收受的金钱金额及收受目的(同项第7号)
      • 尽管收受礼金并不是本合同的条件,但还是记载了“礼金300,000日元”。
      • 在租赁合同中,尽管规定“水费包含在房租里”,但还是记载了“包括公益费中”。
    • (2)合同解除相关事项(同项第8号)
      • 没有记载租赁合同中规定的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该栏记载了退房时恢复原状。)
  2. 租赁合同(所谓的“37条书面”)中记载不完备。违反业法第37条第2项
    • 没有记载建筑物交付的时间。(同项第1号)
  3. 造成损害的行为
    • 从借主那里收到了300,000日元,发给了写有礼金的收据。但是,借主和借主之间没有得到礼金的协议。

发生违反的情况(或理由)

关于1和2

X承认了由于识别不足等原因造成的记载错误。

关于3

他说,在物件上设置的家电产品的费用和中介手续费合计收取了30万日元。
(另外,关于本案,X和A之间达成和解,X向A支付了和解金。)

处分等

府认定了如下违反事实等,将X作为指示处分。

业法第35条第1款、第37条第2款、损害行为(目的不明的金钱收受)

本事例的要点

1关于重要事项说明书

除租金以外被授受的金钱金额及作为收受目的记载的内容,必须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内容一致。

  • 除了租赁费以外,被授受的金钱有押金、礼金、保证金、公益(管理)费等各种各样的东西,但是不论名义如何,关于该交易的借主和借主之间所授受的金钱都必须记载在重要事项说明书中。
    另外,如果其记载内容与租赁合同的内容不同,由于重要事项说明书的记载不完备而成为指导监督的对象,所以中介人请充分确认租赁合同的内容。

2关于租赁合同(所谓的“37条书面”)的不完备

中介人需要确认租赁合同中是否记载了业法第37条规定的事项。

  • 经常能看到没有记载“建筑物交付时期”的租赁合同,但是在业者中介的租赁合同合同书(即所谓的“37条书面”)中,需要记载所有业法第37条规定的记载事项,请注意不要遗漏记载请给我。
    另外,合同期限的开始日和建筑物的交付日相同的情况下,建筑物的交付时间和合同期限的开始日相同的意思。

3关于以礼金名义收受金钱

中介人在交易方面,无论以什么名义,都不能领取目的不明的金钱。

  • 礼金是指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按照惯例,借主向借主支付的金钱,将来不会返还给借主的东西。因为礼金不是中介人收取的性质的金钱,所以中介人不能像本案那样以礼金的名义收取金钱。另外,在收受礼金是租赁合同的条件的情况下,中介人在借主的同意下,从借主那里保管礼金也没有关系。
    不仅是礼金,中介人向借主请求领取目的不明确或者没有根据的金钱,可以看到中介人发生纠纷的事例。中介人从借主那里收到这样的金钱时,会作为损害的行为等会成为指导监督的对象,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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