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交易时,关于水灾危险地图中对象物件所在地的说明义务化

更新日期:2020年10月23日

1.背景

 
近年来,由于大规模水灾害频发而产生了巨大的灾害,在不动产交易时,水灾风险相关的信息也是决定签订合同的重要因素。最近,在说明重要事项时,有义务说明根据防汛法(1949年法律193号)的规定制作的水灾危险地图中对象物件的所在地。
(2020年7月17日公布,同年8月28日施行)


2.说明时的注意事项(根据宅地建筑交易业法的解释、运用的想法(指南))

提示根据防汛法制作的水灾(洪水、雨水出水、高潮)危险地图,表示对象物件的大致位置。
市町村分发的印刷品或是市町村的主页上登载的印刷品,使用可以得到的最新印刷品
关于危险地图上记载的避难所,最好一并表示其位置。
由于对象物件不属于浸水设想区域,应注意不要让对方误认没有水灾风险。


3.水灾危险地图的获取方法

可以从有交易对象的宅地或者建筑物的市町村的主页上获取。另外,根据市町村的不同,也有用纸分发的地方。如果该市町村的主页上没有登载的话,请向该市町村的负责窗口咨询。
・另外,国土交通省还制作了一个网站,可以链接到各市町村制作的危险地图,阅览各地区各种各样种类的危险地图,我们也可以确认

危险地图门户网站(外部网站)


4.其他

 国土交通省的主页上公布了修改的概要和修改后的重要事项说明书的参考样式以及Q&A等,请参考。

国土交通省不动产与建设经济局不动产业课主页(外部网站)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城市整备部住宅建筑局建筑指导室建筑振兴课宅建筑业指导小组

这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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