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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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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2024年5月25日以后,不需要专职的宅地建筑交易员的“身份证”“没有登记的证明书”

宅地建筑交易业法实施规则(1957年建设省令第12号)以及大阪府宅地建筑交易业法实施细则(1965年大阪府规则第15号)被修改,

  • 宅地建筑交易业许可证申请(新申请驾照更换申请更新申请)
  • 宅地建筑交易业者名册登载事项变更申请书(变更申请书(专职宅地建筑交易员的增员或交替提交)

中不需要以下文件。
(关于宅地建筑交易员的申请、申报,和以前一样,请注意。)

 

  • 专任宅地建筑交易员的《身份证》
    有以下两项证明的项目
    “不是禁治产者(被视为成年被监护人)、准禁治产者(被视为被保佐人)”
    “不是破产者”
    ※外国籍的情况是“居民票抄本(记载国籍的)”
  • 专任宅地建筑交易员的《未登记的证明书》
    有“不属于成年被监护人及被保佐人”证明的
    ※无法发行《未登记的证明书》的情况下,《医生的诊断书》

另外,不需要的只有专职宅地建筑交易员相关的文件。关于董事和政令第2条之2规定的使用人,需要继续上述文件(即使兼任专职宅地建筑交易员也需要。)。
另外,不需要的上述证明内容是作为宅地建筑交易员的缺格事项,符合的情况下有向登记的都道府县知事申报的义务(宅地建筑交易业法第21条第2号以及第3号)。
同样,关于宅地建筑交易员的姓名、住址、籍贯等,在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也有义务申请变更登记(同法第20条),在申请宅地建筑交易业许可证时发现这些信息不是最新的情况下,申请的审查有可能会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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