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5)所有条件的法人,通过加上保证金,可以不提供经营者保证而使用融资。
但是,即使是设立后不满2期的法人,结算0期的情况下也可以满足(4)以及(5)的必要条件、决算1期的情况下(1)、(2)、(4)以及(5)的必要条件都可以使用。
(1) 过去2年间,向申请金融机关提交结算书等
(2) 在之前的结算中,没有向代表人贷款或少额,董事报酬等也不多。
(3) 满足以下两种或任意一个条件
(A)在前结算的资产负债表上,不超过债务
(B)在前两期结算中的损益表上,折旧前经常利润不连续赤字
(4) (1)以及(2)发誓持续充足
(5) 希望通过提高信用保证费率而不提供经营者保证。
保证费加价率 | 在之前结算中没有债务超额 | 之前结算债务超额 |
---|---|---|
折旧前经常利润为 | 保证金率+0.25% | 保证金率+0.45% |
折旧前经常利润为 | 保证金率+0.45% | 对象外 |
结算期不满2期 | 保证金率+0.45% |
对象保证是大阪府制度融资中无担保保险所附带的保证。
(不根据法令等要求经营者保证的制度除外)
关于制度的使用,请咨询有交易的金融机关或大阪府金融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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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工劳动部中小企业支援室金融课制度融资集团
这是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