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2【经营者】(6)唤起注意、自主检查
(6)关于咯痰吸食等业务的提醒和自主检查
关于护理人员的咯痰吸食等业务,通过通报以不恰当的内容实施的通报等,可以看到进行改善指导的事例。
在设施、事业所等地,护理人员进行咯痰吸食等业务时,必须根据社会福利士及护理福祉士法(1987年法律第30号)规定的必要条件,适当实施。关于设施、事业所的实施状况,请定期进行自主检查,彻底贯彻使用者的安全。
主要改善指导事例
- 未结束进修的护理人员进行咯痰吸食等业务
- 尽管在特别养护养老院等的经过措施的认定,但还是实施胃蜡的连接、注入等超出认定范围的业务
- 不进行事业所登记,实施看护人员的咯痰吸食等业务
- 实施不服从业务方法书的咯痰吸食业务
(没有医生的指示书,未制定每个入所者的业务计划书,没有每天的实施记录等) - 未提交变更申请
(咯痰吸食等业务从业者有变更的情况下,未提交变更申请)
护理人员进行咯痰吸食时的注意事项
根据社会福利士及护理福祉士法,登载了由看护职员进行咯痰吸食等业务时的注意事项。
自主检查的实施
注册咯痰吸食等经营者(注册特定行为经营者)请根据社会福利士及护理福祉士法(1987年法律第30号)中规定的必要条件,定期(每年1次以上)进行自主检查。
※不需要提交自主检查表。
实施企业自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