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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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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2【经营者】(6)唤起注意、自主检查

(6)关于咯痰吸食等业务的提醒和自主检查

关于护理人员的咯痰吸食等业务,通过通报以不恰当的内容实施的通报等,可以看到进行改善指导的事例。
在设施、事业所等地,护理人员进行咯痰吸食等业务时,必须根据社会福利士及护理福祉士法(1987年法律第30号)规定的必要条件,适当实施。关于设施、事业所的实施状况,请定期进行自主检查,彻底贯彻使用者的安全。

主要改善指导事例

  • 未结束进修的护理人员进行咯痰吸食等业务
  • 尽管在特别养护养老院等的经过措施的认定,但还是实施胃蜡的连接、注入等超出认定范围的业务
  • 不进行事业所登记,实施看护人员的咯痰吸食等业务
  • 实施不服从业务方法书的咯痰吸食业务
    (没有医生的指示书,未制定每个入所者的业务计划书,没有每天的实施记录等)
  • 未提交变更申请
    (咯痰吸食等业务从业者有变更的情况下,未提交变更申请)

护理人员进行咯痰吸食时的注意事项

根据社会福利士及护理福祉士法,登载了由看护职员进行咯痰吸食等业务时的注意事项。

实施护理人员咯痰吸食等时的注意事项(word:26KB)

自主检查的实施

注册咯痰吸食等经营者(注册特定行为经营者)请根据社会福利士及护理福祉士法(1987年法律第30号)中规定的必要条件,定期(每年1次以上)进行自主检查。
※不需要提交自主检查表。

实施企业自主检查

  1. 注册特定行为经营者(注册咯痰吸食等经营者)自主检查表(Excel:21KB)
  2. 注册咯痰吸食等经营者(有实地研修体制)自主检查表(Excel: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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