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当部(局)课 | 教育振兴室 |
电话号码 | 06-6944-3858 |
根据法令、纲要 | |
设置日期 | 2014年4月1日 |
班主任事 | 府立学校的儿童及学生相关的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防止欺凌等对策的调查审议以及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态相关的事实关系的调查相关事务以及学校生活引起的府立学校的儿童及学生自杀或自杀未遂的情况(包括有嫌疑的情况。) |
委员数 | |
委员的任期 | 二年 |
委员的构成 | 律师、精神科医生、有学识者、心理及福利专业知识及经验者、监护人 |
部会等 | ― |
会议的公开与非公开 | 公开 |
2017年度第一次会议记录[Word文件/19KB]
2017年度第2次会议记录[Word文件/35KB]
2017年度第3次会议记录[Word文件/24KB]
2017年度第4次会议记录[Word文件/19KB]
2018年度第一次会议记录[Word文件/26KB]
2018年度第2次会议记录[Word文件/18KB]
2018年度第3次会议记录[Word文件/18KB]
2019年度第1次会议记录[Word文件/18KB]
2019年度第2次会议记录[Word文件/18KB]
2020年度第1次会议记录[Word文件/18KB]
2020年度第2次会议记录[Word文件/18KB]
2022年度第1次会议记录[Word文件/33KB]
2023年度第1次会议记录[Word文件/26KB]
2023年度第2次会议记录[Word文件/25KB]
在府立学校,发生欺凌重大事态时,根据《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的规定,学校的设置者或学校将进行调查。学校的设置者进行调查时,由“大阪府立学校欺凌防止对策审议会”进行调查。
另外,如果希望受灾儿童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不经过上述审议会的调查,在知事部局内设置的附属机关“大阪府立学校等关于欺凌重大事态的再调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再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事先由学校进行调查。另外,不经过上述审议会的调查而在再调查委员会实施调查的情况下,附属机关的调查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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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教育振兴室教育振兴室学生指导小组
这是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