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员的评价、培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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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年3月24日

评价与培养系统的概要

1宗旨・目的

  在“评价、培养系统”中,所有教职人员共享学校的目标,以达成目标为主体设定个人目标,在校长等的支援下,积极推进合作为基本。并且,通过根据孩子、监护人、同事教职员等的意见进行自我评价和校长等的评价,促进教职员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积极性和资质能力。教职员通过推进这样的措施,在充实以学校的教育活动为首的各种各样的活动的同时,以搞活学校和校内组织为目标。

 2实施根据

 府立学校是根据地方公务员法第6条第1项规定的“大阪府立学校职员评价、培养系统实施相关规则”[Word文件/36KB]实施的。

 市町村立学校是根据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及运营相关法律第44条规定的“府费负担教职员的评价、培养系统的实施相关规则”[Word文件/32KB]实施的。

 3实施期间

 实施期间是从4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的一年。

 4对象者

 包括再任用教职员在内,府立学校的所有教职员以及市町村立学校的府费负担教职员成为对象。但是,由于病假、停职发布、育儿休业等原因,可实施期间不满6个月的职员、临时任用职员(包括育儿休业或配偶同行休业的代替任期录用职员)以及非专职职员等不在本系统的对象内。

 临时任用职员(包括育儿休业或配偶同行休业的代替任期录用职员)及非专职职员的人事评价在这里

5培养(评价)者

 培养者在教职人员为达成目标而努力时,在支援教职员达成目标的同时,从平时开始努力把握教职员的职务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建议,以培养教职员。另外,作为评价者,对教职员目标的达成情况和教职员通过日常职务发挥的能力进行评价,制作评价和培养表。

 6目标设定面谈

 在评价、培养系统中,为了达成学校和校内组织的目标,设定各自致力的目标,制作自我申报表,提交给培养(评价)者。根据那个自我申报表,与培养(评价)者进行面谈,决定设定目标。

7评价方法

 在评价、培养系统中,教职人员自己申报目标,评价其设定目标达成情况的“业绩评价”和对通过日常业务执行发挥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能力评价”,综合这两个评价进行评价的“综合评价”,是绝对评价正在实施。 

 关于8节课的评价

 在上课的教师的评价中,关于授课的评价是根据学生或者监护人的评价来进行的。为此,实施学生或监护人的授课问卷调查。根据授课调查的结果,努力进一步提高授课能力。

 9公开面谈

 公开面谈的目的是公开评价的结果,与面谈者(培养(评价)者)一起回顾一年的教育活动等,来改善今后的活动内容,并将其运用到下一年度的积极性措施和积极的目标设定中。另外,根据各个教职员的积极性、课题等,为进一步发挥能力提供建议,以培养教职员。

 10对评价结果的投诉

 对于评价、培养系统的评价结果,教职人员可以提出投诉。

 11工资等方面的反映

 在评价、培养系统中评价的“综合评价结果”反映在下一年度的加薪和勤奋津贴的成绩率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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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教职员室教职员企划课工资企划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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