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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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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增长特区税减轻措施的适用条件

减税措施的适用条件

减轻大阪府税的共同条件

  • 项目计划认定后,3年内开始该增长产业事业
  • 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府税滞纳等除外规定

※必须满足上述所有要求。

法人府民税法人事业税的减轻措施

  • 根据实际成绩报告,需要确认以下全部内容。
    • 事业计划中记载的设备、不动产用于特区事业
    • 成长产业事业的实施成果
    • 根据下述分类,府内常用雇佣者的增加(与计划申请前一年相比)
府内常用雇佣者增加的必要条件的区分
区分 人数
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企业・中小企业基本法上的中小企业者・公司法上的公司以外的法人 0人以上
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10亿日元以下的企业(中小企业以外的公司法上的公司) 5人以上
资本金超过10亿日元~50亿日元以下的企业(公司法上的公司) 10人以上
资本金超过50亿日元的企业(公司法上的公司) 20人以上
  • 减轻率(认定成长产业事业比例)按下述计算。
    ⇒从府外新进入的企业等计划申请上一年度府内没有事务所等,只有在实际报告年度所有员工从事成长产业事业的情况下才100%。

“实际业绩报告年度特区事业从业人员数”“府内从业人员增加数(与计划申请上一年度相比)”中的小数值
实绩报告年度府内从业人员数

  • 在获得实绩报告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以根据上述比例进行减轻。
    ⇒但是,法人府民税均等比例只适用于100%。

不动产取得税的减轻措施

  • 对象不动产只限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不动产。
    • 成长产业事业计划中记载的土地·房屋
    • 申请成长产业事业计划后取得的
    • 成长产业事业计划认定后3年内开始使用。
    • 供用开始后的1年内,可以确认是否用于成长产业事业。
  • 使用开始1年后得到事业继续的认定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减轻。
    ⇒但是,如果该不动产有用于成长产业事业以外的部分,将根据用于成长产业事业的比例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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