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阪府于2003年3月25日制定了《大阪府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条例》,旨在明确各主体在循环型社会形成的作用,消灭非法丢弃等不正当处理的机制。
从2004年1月1日开始,为了周知等原因而被延期适用的工业废弃物的适当处理相关规定部分等开始实施,该条例完全实施。
随着本条例的完全实施,为了实现干净的环境都市大阪,请进一步努力妥善处理工业废弃物。
1 | 产业废弃物管理负责人的设置等[Word文件/45KB][PDF文件/82KB] | |||
・ | 对建设业、制造业、电力、煤气、供热业或经营自来水业的经营者规定产业废弃物管理负责人的选任。 | |||
2 | 本公司工业废弃物的保管申报建设工程中产生的工业废弃物的本公司保管申报 | |||
・ | 经营者在其发生场所以外的地点保管自己排出的工业废弃物时,有义务向政府申报。 | |||
・ | 经营者有义务整备与保管相关的账簿。 | |||
・ | 知事规定,经营者未经保管申报就搬入产业废弃物,因此无法确认符合法令的保管基准的情况下,可以命令该经营者暂停工业废弃物的搬入。 | |||
3 | 土地所有者等的责任[Word文件/35KB][PDF文件/156KB] | |||
・ | 土地所有者等有义务对土地进行合理管理。 | |||
・ | 对土地所有者等进行了不正当处理的情况下,有义务防止受害扩大。 | |||
・ | 知事规定可以命令土地所有者等采取消除不正当处理的土地障碍等措施。 | |||
4 | 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设置相关手续[Word文件/75KB][PDF文件/69KB] | |||
・ | 在产业废弃物处理业许可申请的事前手续中,通过召开说明会,向周边居民传达事业内容和环境对策,明确表示对周边居民的意见的见解等手续。 | |||
5 | 杂则等 | |||
・ | 规定可以公开基于本条例的劝告、命令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者等的公开内容 | |||
・ | 规定可以根据废弃物处理法的劝告、改善命令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的人,以及基于废弃物处理法的停止命令、接受许可取消的人的公开的意思 |
内容 | 负责组(环境农林水产部) | 直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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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废弃物相关部分的综合介绍 | 循环型社会推进室产业废弃物指导课排出者指导小组 | 06-6210-9570 |
产业废弃物管理负责人的设置等 | 同上 | 同上 |
土地所有者的责任 | 循环型社会推进室产业废弃物指导课监视指导小组 | 06-6210-9572 |
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设置相关手续 | 循环型社会推进室产业废弃物指导课处理业指导小组 | 06-6210-9571,9573 |
大阪府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条例的 | 循环型社会推进室资源循环课 | 06-6210-9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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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农林水产部循环型社会推进室产业废弃物指导课排出者指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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