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资金规正法是为了防止政治资金引起的政治腐败,1948年由议员立法成立的法律。
该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向国民公开政治资金的流动,请求国民不断的监视和批判,确保政治活动的公正和KOMEI,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健康发展,因此法律的名称也不是“限制”而是“规正”。
详细内容请看政治团体的指南(链接到政治团体手续介绍)。
○公开收支、公开对国民进行监视和批判
○授受规正···通过直接限制政治资金捐赠的勾结和政治腐败的排除
○将政治资金的流动(收支)及政治团体的资产广泛地向国民公开,关于其是非,委托国民不断的监视和批判的规正
○对政治资金的流动(授受)本身加以具体限制,以及关于政治资金的运用,对股票等投机交易运用加以具体限制的规正
政治团体可以自由设立,但是只要不提交设立申请,就不能接受捐赠或支出。
符合以下条件的政治团体
○所属国会议员有5人以上
○在上次众议院议员总选举、上次或上一次参议院议员通常选举中,全国得票率在2%以上的
政党指定的目的是为政党提供资金援助。
政党、政治资金团体以外的政治团体(后援会等)
公职的候选人(政治家)是指公职的人、公职的候选人以及想成为候选人的人。
公职的候选人(政治家)可以从以其代表的政治团体中,指定一个政治团体为应该为该人提供政治资金的政治团体(资金管理团体)。
下一个团体称为“国会议员相关政治团体”,设有收支报告相关的特例等。
○与国会议员相关的公职候选人为代表的政治团体
○在捐款免税扣除制度适用的政治团体中,以推荐或支持特定国会议员相关的公职候选人为本来目的的政治团体
○在政党的支部,以国会议员所涉及的选举区的区域或者进行选举的区域为单位设置的,其中国会议员相关的公职候选人为代表者的
政治团体的会计负责人,到每年12月31日为止,关于该政治团体的收入、支出及资产等状况,将在第二年的3月末(国会议员相关政治团体将在5月末)之前报告。
公司、工会等(政治团体除外)政党、政党的支部(只限于以一个以上的市区町村区域或选举区区域为单位设立的支部。)以及政治资金团体以外的人,不得捐赠政治活动。
另外,公司、工会等(政治团体除外。)政治活动相关的捐赠(对政党及政治资金团体的除外。)不可以劝诱或要求做某事。
几个人都是公职候选人的政治活动(选举运动除外)关于金钱等(金钱及有价证券)不能捐赠。但是,政党的捐赠以及对政治团体的捐赠是被认可的。
寄附的量的限制是指,关于政治活动一个寄附者一年可以寄附的金额的限制,有总限制和个别限制。
寄附的质的限制是指特定的人寄附等相关的限制,以下所示的政治活动相关的捐赠被禁止。
○从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获得补助金等的公司等的捐赠
○所谓赤字公司(连续3个事业年度持续亏损的公司)的寄附
○来自外国人、外国法人等的捐赠(日本法人,其发行的股份在金融商品交易所持续5年以上的捐赠除外)
○他人名义及匿名寄附(街头或一般公开的演讲会或集会会场对政党或政治资金团体捐赠1000日元以下的除外)
关于政治活动的捐赠,作为捐赠者政治活动的一环,应该根据其自发的意愿进行,不正当地约束其意思,强制捐赠会侵害寄附者的政治自由,因此有以下规定。
○禁止通过威迫等不正当地拘束寄附者的意思的方法进行寄附的介绍
○禁止违反寄附者意愿的检查、关断(从工资等中先行扣除)来介绍寄附
○限制公务员参与捐款
政治资金派对是指征收代价而举行的活动,从该活动的等价收入金额中减去该活动所需经费金额后的余额,包括举办该活动的人或其以外的人的政治活动(包括选举运动)。这些人是政治团体的情况下,其活动)相关支出,有以下规定。
* 另外,和4(5)有同样的规定。
政治资金是为了寻求民主政治健康发展而筹措的国民的净财,所以政治资金的运用方法只限于安全可靠的东西。
政治资金规正法中确保收支报告和捐赠限制等的履行的主要处罚如下。
○未申报团体捐赠的领取、违反支出禁止...5年以下监禁、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收支报告书不记载、虚假记载 ・・5年以下监禁、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寄附量的限制(法第26条)・・1年以下的监禁、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寄附质量限制(法第26条之2)・・3年以下监禁、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 因违反捐赠的量、质的限制等而导致的捐赠相关财产上的利益,将被没收或追缴。
犯了政治资金规正法规定罪的人,和犯有选举犯罪的人一样,在下一个期间没有公民权(公职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处以禁锢的人...从审判确定之日到服刑结束为止和之后的5年间
○被处以罚金的人...审判确定之日起的5年间
○被判缓期执行这些刑法的人...从审判确定之日到不再执行刑期为止
* 另外,因违反政治资金规正法而停止其公民权的情况下,同时选举运动也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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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管理委员会事务局选举管理委员会事务局选举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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