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活保护法指定看护机构的申请等

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1根据生活保护法及中国残留日本人等支援法指定的看护机构是

指定看护机构是指根据生活保护法及中国残留日本人等支援法进行看护扶助的看护的机构。
关于生活保护法等看护扶助的概要,请在以下的“指定看护机构的指南”中确认。

指定看护机构的指南[PDF文件/662KB]

2关于指定看护机构的指定及各种申报手续

想要接受生活保护法及中国残留日本人等支援法的看护机构的指定时,或者已经被指定的看护机构需要变更等申报时,请进行必要的申请及申报手续。

申请及申报手续

需要申请及申报的情况

注意事项

提交格式及附件

  • 新接受生活保护法及中国残留日本人等支援法的看护机构指定的情况

【是否需要申请】

  • 需要申请的情况
    2014年6月30日之前获得看护保险法指定、许可的看护类别需要申请。(地域密着型看护老人福利设施及看护老人福利设施除外。)
  • 不需要申请的情况(认定指定)
    2014年7月1日以后接受了看护保险法指定、许可的看护类别被视为指定看护机构,所以不需要申请。※需要变更等的申报。
  • 特定设施入住者生活看护、痴呆症对应型共同生活看护(包括各种预防。)根据厚生劳动省标准,必须在生活保护费等金额范围内入住、日常生活。
    →申请前请联系大阪府福利部地区福利推进室社会援救课,并向各福利事务所等进行确认。
  • 根据生活保护法及中国残留日本人等支援法,不需要看护机构指定的情况
  • 如果不需要上述指定的话,在接受看护保险法指定之前需要提前申请。
  • 地域密着型看护老人福利设施及看护老人福利设施不能申请。
  • 指定看护机构变更申报内容时

下列申报事项有变更时,请在10天内提交。

【申报事项】

  • 看护机构的名称、所在地

  • 开设者的名称、地址(法人的情况是主要事务所的名称、所在地)

  • 代表人

  • 管理者相关事项

    如果护理保险事业所号码变更的话,请提交废止报告书。


  • 指定看护机构停止、废止、重新开始营业的情况
  • 如果停止、废止、重新开始的话,请在10天内提交。
  • 被认定为指定的情况下,不需要提交废止报告书。
  • 指定看护机构受到处分时
  • 指定看护机构拒绝根据生活保护法及中国残留日本人等支援法指定为看护机构时
  • 如果不在提交辞退申请的30日以后就不能谢绝。
  • 地域密着型看护老人福利设施及看护老人福利设施不能谢绝。

政令指定都市及核心市的提交处和文件格式不同。

大阪市:请参照大阪市福利局生活福利部保护课(外部网站)的主页。

堺市:
请参照堺市健康福祉局生活福利部生活援助管理课(外部网站)的主页。

高槻市:
请参照高槻市健康福利部福利事务所生活福利总务课(外部网站)的主页。

东大阪市:
请参照东大阪市生活支援部生活福祉室生活福祉课(外部网站)的主页。

丰中市:
请参照丰中市福利部福利事务所医疗看护科(外部网站)的主页。

枚方市:
请参照枚方市健康福利部福利事务所医疗担当(外部网站)的主页。

八尾市:
请参照八尾市健康福利部生活福祉课(外部网站)的主页。

寝屋川市:
请参照寝屋川市福利部保护课(外部网站)的主页。

吹田市:
请参照吹田市福利部生活福利室(外部网站)的主页。

申请及申报处

看护机构所在地申请书及申报书的提交处
政令指定都市及核心市以外的市(包括岛本町。)

看护机关所在地市的福利事务所(生活保护担当)
提交处一览表

郡部(岛本町除外。)看护机构所在地郡部大阪府儿童家庭中心
(箕面、贝冢、富田林)
提交处一览表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福利部地区福利推进室社会援救课生活保护审查指导小组

这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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