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种都市制度,可以强化政令指定都市以外的规模和能力等相对大的城市的事务权限,尽可能在居民身边进行行政服务的都市制度(地方自治法第252条之22)。
向核心市转移的话,以设置保健所为首的很多权限将从府移交给市。
成为核心市的条件是人口20万以上的城市。
※根据2015年4月实施的修正地方自治法,从以前的“人口30万以上”到“人口20万以上”的条件得到缓和。
总务大臣在制定有关核心市指定的政令时,会根据市政府的申请进行。
但是,市政府必须事先通过市议会的决议,得到都道府县的同意(都道府县的议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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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部市町村局振兴课振兴小组
这是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