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核心市转移

更新日期:2022年4月15日

核心市是指

是一种都市制度,可以强化政令指定都市以外的规模和能力等相对大的城市的事务权限,尽可能在居民身边进行行政服务的都市制度(地方自治法第252条之22)。
向核心市转移的话,以设置保健所为首的很多权限将从府移交给市。

核心市条件

成为核心市的条件是人口20万以上的城市。

 ※根据2015年4月实施的修正地方自治法,从以前的“人口30万以上”到“人口20万以上”的条件得到缓和。

向核心市转移的手续

总务大臣在制定有关核心市指定的政令时,会根据市政府的申请进行。
但是,市政府必须事先通过市议会的决议,得到都道府县的同意(都道府县的议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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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市处理的主要事务

民生行政相关事务

  • 残疾人手册的交付
  • 养老院的设置许可监督
  • 母子、父子、寡妇福利资金的贷款

保健卫生行政相关事务(保健所设置市进行的事务)

  • 为保持和增进地区居民健康而实施的项目
  • 餐饮店营业等的许可
  • 净化槽设置等的申报受理
  • 温泉使用许可

环境行政相关事务

  • 设置煤烟产生设施的申报受理
  • 对工业废弃物的清运业者和处理业者的措施命令

有关城市计划等的事务

  • 室外广告物条例的设置限制

文教行政相关事务

  • 府费负担教职员的进修

 

府内核心市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总务部市町村局振兴课振兴小组

这是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