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的处分标准

更新日期:2018年8月9日

对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的处分标准

 

1对行政书士的惩戒处分

惩戒处分的事由

根据条款

惩戒处分的种类

实施其他法律限制的业务

行政书士法(以下简称“法”。)第1条之2第2项,法第1条之3但书

警告或2年内停止业务(以下称“业务停止”。)

二以上事务所的设置

法第8条第2款

警告或停止业务

违反帐簿的备置及保存义务

法第9条

警告或停止业务

违反业务诚实履行义务

法第10条

警告或者停止业务或者业务的禁止

违反报酬金额揭示义务

法第10条之2第1项

警告或停止业务

违反委托应允义务

法第11条

警告或停止业务

违反保密义务

法第十二条

警告或者停止业务或者业务的禁止

重大非行

法第14条

警告或者停止业务或者业务的禁止

其他违反法令性质恶劣的人

 

警告或者停止业务或者业务的禁止

 

2对行政书士法人的惩戒处分

惩戒处分的事由

根据条款

惩戒处分的种类

违反员工资格

法第13条之五

警告或2年内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停止(以下称为“业务的一部分等停止”。)

在法令上有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特定业务

法第13条之6但书

警告或业务的一部分停止

违反员工常驻义务

法第13条之14

警告或业务的一部分停止

在没有特定员工常驻的事务所办理特定业务

法第13条之十五

警告或业务的一部分停止

违反员工竞业的禁止

法第13条之16第1款

警告或业务的一部分停止

违反帐簿的备置及保存义务

法第13条之17中适用的法第9条

警告或业务的一部分停止

违反业务诚实履行义务

法第13条之17中适用的法第10条

警告、业务的一部分等停止或解散(对从事务所相关处分时,停止警告或业务的一部分等)

违反报酬金额揭示义务

法第13条之17中适用的法第10条之2第1款

警告或业务的一部分停止

违反委托应允义务

法第13条之17中适用的法第11条

警告或业务的一部分停止

非常不合理的运营

法第14条之2第1项,法第

14条之2第2项

警告、业务的一部分等停止或解散(对从事务所相关处分时,停止警告或业务的一部分等)

其他违反法令性质恶劣的人

 

警告、业务的一部分等停止或解散(对从事务所相关处分时,停止警告或业务的一部分等)

 从2013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总务部市町村局行政课行政组

这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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