〇在产业废弃物指导课,为了防止新型日冕病毒感染,在窗口进行受理业务的同时,实施了一部分邮寄受理。
・ 注册申请相关的手续是预约制。
详情请咨询处(Tel:06-6210-9571)。
〇同时,在申请注册等方面,请注意以下几点,并给予协助。
・ 由于审查的关系,在提交登录证之前,有时需要超过标准处理期间(2周)的天数。
・ 关于变更申请,请以邮寄为原则。
〇同时,关于窗口的对应,请注意以下几点,并给予协助。
・ 窗口人多的时候,请留出座位的间隔等候。
・ 为了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进行受理事务,请协助顺利的申请。
・ 负责人员严格执行“桌上消毒”,窗口设置了丙烯板。
注册废弃物再生经营者名单[Excel文件/78KB] [PDF文件/273KB]
作为事业经营废弃物再生的经营者,拥有再生所需的设施和设备等,符合环境省令规定的基准时,可以作为再生经营者接受知事的登记。
作为再生对象的废弃物不限于实施规则中示例的废纸、金属屑、空瓶、旧纤维,不论一般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只要满足一定的标准进行废弃物的再生,就可以进行登记。
另外,通过接受这个登记,不需要废弃物处理业的许可。
只有注册的经营者才能使用“注册废弃物再生经营者”的名称。不接受注册就使用这个名称的时候,根据废弃物处理法会被处以罚则。
注册书签(全篇)[Word文件/1.37MB] [PDF文件/1.79MB]
简易版(无样式)[Word文件/71KB] [PDF文件/492KB]
样式集 [Word文件/53KB] [PDF文件/320KB]
记载方法 [Word文件/1.05MB] [PDF文件/1.06MB]
为了接受注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详情请参照“登录书签”的2页到4页。
◆必须具备必要的设施(纲要第3条第1项第1号、第2号、第3号)
◆有足以切实、持续开展事业的会计基础(纲要第3条第1项第4号)
◆必须是适当进行其他事业的人(纲要第3条第1项第5号)
(缺格条件)
・符合法第14条第5项第2号i至he中任意一项的人员
・违反大阪府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或者大阪府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条例或者基于这些条例的处分
被处以罚金以上的刑罚,结束执行或者不再执行之日起不到5年的人(个人)
关于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的法律实施令(1971年政令第300号)。以下称为“令”。)第4条之7规定
在用人单位、法人中,其董事(指执行业务的员工、董事、执行董事或同等人员,顾问
不论其他具有什么名称的人,对法人执行业务的员工、董事、执行董事或类似
包括被认为具有同等以上支配力的人。以下相同。)或者施行令第4条之7规定的用人单位,该执行日
或者包括从不再执行之日起不到5年的人员。)
・根据令第22条的规定被取消登记,自取消之日起未满5年者
・法人中,其董事或施行令第4条之7规定的用人单位中有符合前号的人员
・个人在施行令第4条之7规定的使用者中有符合第3号者
【注册手续费】
注册时需要支付40000日元的手续费。
申请手续费请在产业废弃物指导课窗口的文件审查后,在手续费缴纳窗口缴纳。
※2018年10月1日大阪府凭证废止了手续费的缴纳。
详情请看会计局的主页。→ 关于大阪府凭证的废止以及该凭证购买费用的返还
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手续费缴纳方法请参照这里。
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手续费缴纳方法[Word文件/36KB][PDF文件/69KB]
※从2020年12月22日开始,除了现金以外,还可以选择无现金(信用卡、电子货币、智能手机支付)的支付方法。
详情请看会计局的主页。→ 关于大阪府厅(本厅)的手续费缴纳窗口
【申请所需的文件】
申请注册时,请按照规定的格式,备齐申请注册所需的文件,并提交正本1份、副本1份共计2份。
记载要领[Word文件/24KB] [PDF文件/18KB]
登记后,如果登记事项有变更,或者业务休止、废止的话需要申报。
【废弃物再生经营者变更报告】
登记事项有变更的时候,必须在30天以内向知事申报那个意思。(施行令第20条)
・请根据规定的用纸,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正本1份、副本1份共计2份。
・变更登记证明书记载事项的变更申请时请提交登记证明书。改写变更部分后再次交付。
・设施和车间发生变更时,变更后也必须符合注册标准。
【废弃物再生事业单位废止、休止、恢复报告】
废止或停止事业场所,或重新开始暂停的事业场所时,必须在30天内向知事报告该情况。
・请用规定的用纸,在30天内提交正本1份、副本1份共计2份。
【登记证明书再交付申请书】
注册证明书丢失、丢失、污损或破损时,可以申请重新发放注册证明书。
・因污损或破损而申请再次交付时,请附上证明书进行申请。
・因丢失而再次领取登记证明书后,发现丢失的证明书的时候,必须归还那个发现的证明书。
・请用规定的用纸,在30天内提交正本1份、副本1份共计2份。
【缺格条件符合申报书】
符合纲要第3条第3项规定的缺格要件时,必须提交缺格要件相应的申报书。
◆以下情况下,知事可能会取消注册。(纲要第11条)
(1) 用于事业的设施和再生经营者的能力不符合注册标准时
(2) 未提交废弃物再生经营者变更申请、废弃物再生事业单位废止、休止、恢复申请时
(3) 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注册相关手续或未办理应办理的手续时
大阪府环境农林水产部循环型社会推进室产业废弃物指导课处理业指导小组
大阪市住之江区南港北1-14-16大阪府厅咲洲厅舍(咲洲办公楼)21楼
Tel:06-6210-9571
关于再生经营者登记的纲要[Word文件/57KB][PDF文件/235KB]
※在这里,关于下面的法令等,使用()内的简称。
・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废弃物处理法)
・关于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的法律实施令(施行令)
・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实施规则(施行规则)
・大阪府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施行细则(细则)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环境农林水产部循环型社会推进室产业废弃物指导课处理业指导小组
这是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