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接受补助金发放取得等财产的处分(残疾人、儿童相关设施)
通过辅助事业取得或增加了效用的不动产、机械、器具等,在经过知事规定的期间之前,未经知事的批准,不得违反补助金的交付目的使用、转让、交换、提供贷款、担保、拆毁或废弃不行。
※在知事规定的期间经过前,未经知事的批准而处理通过辅助事业取得的财产的情况下,有可能取消补助金的交付决定。
关于申请手续
需要比预定处理财产的日期提前3个月以上申请。如果正在讨论处分的话,请尽早向以下小组咨询。
关于通过国库补助事业所得等财产的处分
对通过国库补助事业取得的财产进行处分时的批准基准等,请确认以下内容。
- 关于厚生劳动省所管一般会计补助金等相关财产处分(PDF:3,573KB)
- 关于儿童家庭厅所管补助金等相关财产处分(PDF:5,120KB)
※2023年(2023年)以后,对儿童家庭厅管辖的补助金取得的财产进行处分时 - 近畿厚生局的主页(链接到外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