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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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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接受补助金发放取得等财产的处分(残疾人、儿童相关设施)

通过辅助事业取得或增加了效用的不动产、机械、器具等,在经过知事规定的期间之前,未经知事的批准,不得违反补助金的交付目的使用、转让、交换、提供贷款、担保、拆毁或废弃不行。

※在知事规定的期间经过前,未经知事的批准而处理通过辅助事业取得的财产的情况下,有可能取消补助金的交付决定。

关于申请手续

需要比预定处理财产的日期提前3个月以上申请。如果正在讨论处分的话,请尽早向以下小组咨询。

关于通过国库补助事业所得等财产的处分

对通过国库补助事业取得的财产进行处分时的批准基准等,请确认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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