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产动植物是鱼贝类、海藻类等水产资源的总称。
随着2020年12月修正的渔业法的实施,强化了对非法捕鱼的处罚条例。
请注意,不仅仅是潜水捕捞,章鱼钓和海岸采集也会受到处罚。
鲍鱼、海参、小沙丁鱼鳗鱼这三种,被指定为特定水产动植物(白鳗鱼从2023年12月开始),不管渔业权内外,一般的捕捞(渔业者根据渔业许可和渔业权捕捞的情况以及试验研究机关等通过试验研究捕获的情况以外的采捕)不能捕。
详情请参照这里(1.特定水产动植物)
章鱼、蝾螺、海胆、蛤蜊、虫、裙带菜、鲍鱼、海参、海参、沙丁鱼、拳头、癌症、牡蛎、天妇罗、海苔、羊栖菜、红薯等,根据地点的不同是渔业权的对象种,在渔业权内没有渔业权者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捕捞。
详情请参照这里(2.渔业权的对象种)
2020年12月1日,随着修正渔业法的实施,对鲍鱼和海参的秘密捕鱼的处罚大幅强化,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1背景
近年来,全国恶性的非法捕鱼成为问题,对渔业活动和水产资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鲍鱼和海参等,因为生活在沿岸地区,容易捕获,所以很容易成为非法捕鱼的对象,也有作为反社会势力的资金来源被利用的一面。
基于这样的经过,渔业法被修改,从2020年12月1日开始对非法捕鱼的处罚大幅度强化。
2强化惩罚条例的概要(禁止捕捞特定水产动植物)
国家新指定的特定水产动植物(鲍鱼、海参及小沙丁鱼)原则上从2020年12月1日(※)开始原则上禁止捕捞。(渔业者根据渔业许可和渔业权进行捕捞的情况,试验研究机关等在试验研究中捕捞的情况除外)
另外,搬运、管理及保持这些特定水产动植物,或是进行处分媒介及斡旋者也适用同样的惩罚规则。
(※)小沙丁鱼鳗鱼(全长13厘米以下的鳗鱼)从2023年12月1日开始适用
关于罚则,渔业法第189条被重新设定,如上所述,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即使是为了休闲和自我消费而采取的少量捕捞措施,采鲍鱼和海参的话也会被追究上述罪行。
3关于试验研究机关进行的试验研究捕捉特定水产动植物
通过试验研究捕获特定水产动植物时,需要农林水产大臣或知事的许可。
详情请看这边。特定水产动植物采捕许可事务处理要领[PDF文件/278KB]
参考网站:水产厅“不允许非法捕鱼・水产厅的非法捕鱼对策”(外部网站)
请注意,在共同渔业权区域内,未经渔业权者同意就采取渔业权的对象种和妨碍渔业者操作的话会侵害渔业权,有可能成为处罚的对象。
在大阪府,从泉佐野市到和歌山县交界的地先海域(距海岸1到2km)设定了渔业权。
渔业权的对象种类有章鱼、蝾螺、海胆、蛤蜊、虾、裙带菜、鲍鱼、海参、海参、沙丁鱼、拳头、癌症、牡蛎、天妇罗、海苔、羊栖菜(根据地点不同)。
一般人,采这些种子的话,即使是钓鱼、潜水、采集海岸等游戏和自家消费也会侵害渔业权,根据渔业法有时会被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第195条)。
关于大阪府渔业权渔场的位置图和内容的详细内容,请点击这里(在别的窗口打开)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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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农林水产部水产课指导调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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