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述问题,请看下面的“关于建筑基准法上的道路(建筑基准法第42条)”页。
建筑基准法规定了建筑物的地基、构造、用途等各种各样的基准,其中有只有特定行政厅考虑建筑计划和周边状况等,认为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特例放宽限制的许可和认定制度。
使用这个制度的话,在申请建筑确认之前需要进行许可、认定相关的申请,并获得许可或认定。
许可、认定的手续方法和必要文件因获得许可、认定的条文而异,请从许可、认定基准等一览表中,按条文进行确认。
条文(升顺) | 概要 |
---|---|
・根据法第3条第1项第3号的指定 | 对于采取了限制和保存现状变更措施的建筑物,特定行政厅在得到建筑审查会的同意后指定的建筑物 |
・法第七条之六认定 | 在交付检查完毕证之前,建筑物使用的认定 |
・法第43条第2项第1号认定、法第43条第2项第2号许可 | 用地的接道条件缓和的认定许可 |
・法第52条第14项附注许可 | 省资源、节能等方面的建筑物和无障碍化建筑物容积率缓和许可 |
・法第53条第4款附注许可 | 允许墙面线指定的用地建筑面积率缓和许可 |
・综合设计制度(建筑基准法第59条之2・公寓重建法第105条许可) | 综合设计允许建筑物高度限制、容积率缓和 |
・法第86条认定 | 将多个用地视为一个用地的限制缓和认定 |
・法第86条之八认定 | 对现有不合格建筑物进行扩建,法律追溯的缓和认定 |
・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建筑许可(条例第4条) | 大阪府知事指定的灾害危险区域内的住宅等建筑许可 |
关于获得上栏所示条文以外的条文的许可、认定时的手续方法和必要文件,请参照下述的“许可申请的指南”。
关于建筑基准法的许可和认定手续费,请从以下页面确认。
建筑基准法的许可、认定申请所使用的样式,请从以下页面下载。
在获得建筑基准法许可的情况下,有时必须事先取得建筑审查会的同意。
关于建筑审查会,请看下面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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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整备部住宅建筑局建筑指导室审查指导课确认检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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