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保障给付金

更新日期:2023年3月31日

关于住房保障给付金

制度概要

 对于因离职等原因失去住所或有可能失去住所的人,以就职活动等为条件,支付一定期间内相当于房租的金额。在整理好生活基础的住所之后,对就业进行支援。

※以满足一定资产收入等相关条件者为对象。

关于支付对象

 关于住房确保给付金的支付对象,从2020年4月20日开始,除了“离职、停业2年以内的人※”之外,还包括“因不得已的休业等导致收入减少,与离职等处于同等程度的人”。

※因疾病、负伤、育儿等都道府县等不得已的情况而无法进行求职活动的情况下,也会加上该天数的期间。(但期限超过四年时最长为四年)

 对象要件

 领取住房保障补助金的话,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 (1)的i的人必须符合(2)及(3)的i,符合(1)的ro的人员必须符合(2)及(3)的ro。

(1) i)因离职等原因经济贫困、丧失住房或有丧失住房危险者
    或者
   ro)因不得已停业等经济上贫困,有丧失住房或有丧失住房危险者

(2) i)在申请日内,离职、停业之日起2年以内
    或者
   ro)获得就业个人工资及其他业务收入的机会应归咎于该个人的理由、不因情况而减少,该个人就业情况与离职或停业的情况处于同等程度

(3) i)在离职等日,主要维持其所属家庭的生活

   ro)申请日所属月份,主要维持其所属家庭的生活

(4) 申请日所属月内,与申请者及申请者属于同一家庭者的收入合计额必须在基准额中合计申请者居住的租赁住宅的房租额(收入基准额)以下

(5) 申请日,与申请者及申请者属于同一家庭者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合计额为基准额×6(但是,不超过100万日元。)以下

(6) 接受公共职业安定所或免费职业介绍事业的特定地方公共团体或地方公共团体的委托,向进行免费职业介绍的职业介绍经营者申请求职,进行诚实、热心、以常用就业为目标的求职活动
 但是,对于符合(1)的ro的人员,仅限于都道府县等承认该人员采取增加获得工资以外业务收入的机会的措施有助于促进该人员的自立时,可以通过采取该措施来代替该求职活动。

(7) 根据国家雇佣政策的给付(职业训练听课给付金)或自治体等实施的以确保失业者居住为目的的类似给付等,未由申请者及申请者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人员领取

(8) 申请者及申请者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人都是关于防止黑社会成员的不正当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6号规定的黑社会成员(以下称为“黑社会成员”。)没有

  详情请咨询您所在的市町村和自立咨询支援机构的咨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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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部地区福利推进室地区福利课地域福祉支援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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