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取得税对取得用于住宅土地的减额(返还)申报・申请

向导号码:0000-0013

实施指南

(1)取得日期3年内在该土地上新建了适用特例的住宅的情况(注1)
(2)特例适用住宅的新建日起1年内取得该用地的情况
(3)未使用新建的特例适用住宅及其用地在住宅新建后1年内取得的情况

注1取得土地的人在适用特例适用住宅新建之前继续拥有该土地的情况或者取得土地的人转让该土地等,仅限于直接接受该土地转让等的人新建了特例适用住宅的情况。

※特例适用住宅是指住宅的地板面积(对于共同住宅等,每户的地板面积)在50m2(出租房屋共同住宅的话是40m2)以上240m2以下。

咨询窗口

管辖取得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府税事务所

参考链接


不动产取得税对于取得用于住宅土地的减额(返还)申报书・申请书

申请指南

申请时需要的东西

不需要费用(免费)。


・不动产取得税对于取得用于住宅土地的减额(返还)申报书・申请书

・特例适用住宅新建日期的文件(建筑物登记事项证明书等)

・取得的土地买卖合同(包括合同条款部分。)以及最终货款发票

・取得的土地在新建之前继续拥有的情况下,证明这一点的文件(住宅新建日以后交付的土地登记事项证明书等)

・在转让取得的土地的情况下,证明该情况的文件(与土地转让有关的买卖合同、收据(副本)等)

・建筑确认完毕证等证明新建者的文件(转让方建筑的情况) 

・其他证明事实的文件


※可以复印。

申请文件的分发方法

申请文件的分发方法如下。
窗口发放  邮寄  下载 

申请文件等

申请方法

申请方法如下。
窗口自备  邮寄 

申请时间

申请日是开馆日(营业日)。

申请窗口

管辖取得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府税事务所

参考链接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财务部税务局征税对策课不动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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