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取得税对属于房屋附带设备部分的取得的减额、退税申请

向导号码:0000-0477

实施指南

在房屋建造的情况下,主体构造部的取得者(所有者)以外的人(租户)安装的附属设备所属的部分与主体构造部一起向所有者征税时,从向所有者征税的税额申请该部分的减额、退税的情况

(所有者与租户协商后,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

咨询窗口

管辖取得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府税事务所

参考链接


不动产取得税对于房屋附属设备所属部分的取得的减额·退还申请书

申请指南

申请时需要的东西

不需要费用(免费)。


・不动产取得税对于房屋附属设备所属部分的取得的减额·退还申请书

申请文件的分发方法

申请文件的分发方法如下。
窗口发放  邮寄  下载 

申请文件等

申请方法

申请方法如下。
窗口自备  邮寄 

申请时间

申请日是开馆日(营业日)。

申请窗口

管辖取得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府税事务所

参考链接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财务部税务局征税对策课不动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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