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就业情况的公布

更新日期:2023年8月31日

 根据职员退休管理相关条例[Word文件/17KB]第5条第2项、职员退休管理相关规则[Word文件/41KB]第23条以及大阪府退休预定者人才银行实施纲要[Word文件/34KB]第6条的规定,公布再就业申报的状况。

   公布再就业情况(2023年度公布的部分)2023年8月31日公布

   再就业情况的公布(2022年度公布部分)2022年8月31日公布

   公布再就业情况(2021年度公布的部分)2021年8月31日公布

   再就业情况的公布(2020年度公布部分)2020年8月28日公布

     再就业情况的公布(2019年度公布部分)2019年8月30日公布

再就业后的申报概要(有关职员退休管理的条例第4条) 

概要管理人员的职员或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职员,离职后5年再就业的情况下,需要迅速向离职时的任命权人申报再就业单位的名称等。(包括一次担任管理人员的人包括在对象中。(例:从管理职位降职到非管理职位离职时,因管理职位离职而被再任用为非管理职位后,离职的情况等)
需要申报的情况

1获得报酬时,处于营利企业以外的事业团体地位的情况

2获得报酬时从事营利企业以外的事业或进行事务的情况

3在营利企业地位时

再就业到国家、国际机关、其他地方公共团体、公务员型的独立行政法人的情况下也需要申报。

不需要申报的情况

1作为连任用职员或非专职职员被府录用的情况

2日雇佣的情况(任期为1天,因每日更新而被雇佣的情况)

3根据任命权人的请求被派遣离职的情况

公布对象

提交原职员再就业申请书的人员中以下人员的再就业情况

1管理人员

2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职员中,符合以下条件者
  ・通过人才银行再就业的情况
  ・再就业禁止法人再就业的情况
  ・再就业到合同对方法人(300万日元以上)的情况[有干预的情况]
  ・过去10年间,作为董事再就业到有原职员就任实绩的法人等的情况

罚则

根据条例的规定,有义务“迅速”申报。违反义务不进行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情况下,是罚款(10万日元以下)的对象。

【关于向合同对象公布再就业情况】

  如果自己再就业到参与合同的团体的话,也会公布这个意思。
  请参照以下概要,并适当提交。

  向合同对象提交再就业情况的申报(概要)[Word文件/399KB]

链接到相关网页

关于职员的退休管理          

关于人才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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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部人事课人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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