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护保险审查会是按都道府县设置的,对于被请求审查的案件,进行处分的市町村和广域联合(以下称为“处分厅”。)在进行事实确认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条例审理是否存在违法或不正当之处,并进行裁决的机关。
另外,护理保险审查会不能要求改善、废止看护保险制度、对进行处分的处分厅进行指导等,请注意。
・关于审查请求
・关于护理保险审查会的概要
可请求审查的处分如下。(参照护理保险法第183条第1项)
(1)关于保险给付的处分(包括关于请求交付被保险人证的处分以及需要看护认定或者需要支援认定的处分。)
(2)保险费及其他护理保险法规定的征收金(财政稳定化基金缴款、缴纳金及护理保险法第157条第1项规定的滞纳金除外。)相关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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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部高龄者护理室护理支援课利用者支援小组
这是正文。